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行为,在武汉将不再被鼓励。11月14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倡导“见义智为”,呼唤有勇,更赞赏有谋。(1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从“勇为”到“智为”,一字之别,体现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巨大进步。真正的见义勇为,本就应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而是要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从很大程度讲,武汉《条例》倡导“见义智为”是社会价值观的一种回归。
长期以来,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上,社会过多强调了“激励”,而恰恰忽视了最核心的内容之一——“保护”。给人的印象是,不管冒多大风险、付出多大代价,只要是见义勇为,就理所当然地获得鼓励和荣誉,至于风险和代价都是微不足道的。在这种传统观念下,救人者与被救者双双遇难的悲剧时有发生。事实上,把见义勇为和珍惜生命对立起来,是对见义勇为的曲解。
勇,分为“匹夫之勇”和“智者之勇”。孔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但孔子同时强调“智”、“仁”、“勇”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即“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这里“知”同“智”。《史记》中这样说:“智、仁、勇,此三者天下之通德。”可见,从传统儒家思想看,不讲科学、一味蛮干,是不值得鼓励的“匹夫之勇”。
从人性关怀的视角看,见义勇为者不应该是悲壮的、惨烈,而应该是智慧的、快乐的。如果英雄只能以悲剧收场,那就是对死亡的崇尚和赞美,不仅残酷无情,更是不负责任的。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人性的见义勇为,而不是盲目的、不分条件的见义勇为,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在现代文明社会,“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观念越来越不招人待见了。
在西方国家中,家长和老师会反复教育孩子,生命权利大于一切、高于一切,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可以求助,可以报警,但不宜盲目施救。事实上,这种规避风险、强调自保的原则,不仅针对孩子,也适用于成年人。连自己的生命都无法保护的人,何谈拯救他人的生命?赖宁、雨来等一个个小英雄形象让社会付出了沉重代价,必须反思了。
“见义智为”入法,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施救,既呼应了“智仁勇”的优秀传统文化,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