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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难产”究竟难在哪儿
http://www.sdgwy.org       2011-08-23      来源:山东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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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推后。据称,在《工资条例》草案中,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规定遭到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反对,而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也没有找到令国企和相关部门满意的解决方案。


    为劳动者撑腰的《工资条例》呼之不出,争议的焦点很多,譬如最低工资水平、譬如薪资增长机制、譬如同工同酬,部门之间、既得利益之间,难免有些互掐。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很正常的政策博弈。这好比市场买卖,一方没有话语权、只有掏钱权是很诡异的。当然,有关劳动权益立法之上的角力,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更需要理解的,是公众对工资问题的纠结。数据是最好的说理: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1978年的60.58%降至2008年的39.22%,远低于2004年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的水平,与此同时,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反而上升了20个百分点;国际上考察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有两个数据,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通常前者比例是后者的40%被认为合理。但2010年之前,全国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在内的35个大中城市没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即便抛开基尼系数不说,“多劳少得”等怪现象也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


    早在2003年,中央劳动部门就开始筹划起草《工资条例》,甚至早在最初,相关方面还打算将其升格为《工资法》,然而历经四次大改之后,大家似乎失去了这份锐气:既因中国拿工资的劳动者太多,更因在这种工资关系中盘踞着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工资条例》“七年之痒”后仍“难产”,这让人想起当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风云际会”,不少专家学者甚至断言“《劳动合同法》严重地损害了我们中国工业化的经济发展进程”、必然要加大企业用人成本;劳动者担心企业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而在新法实施前大量裁员”;一些在国外被劳动权益保护法吓唬惯了的外企,甚至做了“搬家”等最坏的打算。结果却是风平浪静,相安无事。某种程度上讲,《劳动合同法》虽然进步多多,但并没有逆转失衡的劳资关系,那些基于法理视角的惊扰,更像是自己吓唬自己。


    前车可鉴。当“锦旗哥”以行为艺术倒逼劳动监察部门关注普通劳动者的加班费难题,当大多数劳动者认为自己处于弱势,担忧“关心高温津贴就是和饭碗过不去”时,诸多劳动领域的权利症结,显然就不是“立法依赖”所能纾解得了的。这显然是一个悖论:一方面,诸多具体劳动法律执行的不到位让人倍感失望;但另一方面,人们又对《工资条例》等新法寄予厚望,指望总有一个法规能保护自身权益。


    其实,社会的法治化,在于每个个体都能普遍守法,但这种信仰或敬畏,与其说怕被责罚,倒不如说是认可这些法律代表着的普遍律令,遵守“一些基本权利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规律”。其实,法律和法规或许总有纰漏,但蕴含道德等因素的秩序会平衡这种缺憾。不妨设想一下:当下而言,就算《工资条例》顺产了,又能怎样?譬如以今年各地劳动者最低工资的频调为例:它显然并不是法律或政策的直接意思,而更像是CPI上涨、刘易斯拐点临近的结果。


    成熟的劳动者、不缺位的执行力、公平的就业机制、对等的劳资关系,这是我们期待《工资条例》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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