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戒毒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2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6号)的要求,2012年我省监狱劳教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502名公务员(人民警察),其中: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招考405名,市属监狱劳教单位招考97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对象由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报考条件
除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规定的条件外,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2、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
3、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
4、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身体初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身体初检
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需按规定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项目包括体型体貌、肢体功能、纵跳摸高、视力、辨色力、听力、嗅觉等。报考人员应先进行网上报名,经网上报名初审通过后,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身体初检时间为
报考省属监狱单位的,身体初检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为方便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省监狱管理局设11个身体初检点(地址详见附件)。
报考省属劳教单位的,身体初检由省劳教局负责,地点:济南市燕山小区西路1号(山东省劳教警官培训中心,和平路与山大路交叉口东
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时,需提交《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须与报名时上传照片同一底版)。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二)报名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具体办法是:
1、报考人员登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报名时间为
2、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含节假日)及时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报考者补充。用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则视为自动通过。网上报名期间,用人部门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用人部门应留存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且身体初检合格的人员,要于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4、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报名及具体工作安排,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后向社会公告。报考人员的身体初检、报名等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三)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
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入面试的,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报考职位有其他要求的,均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评分标准,省和市分别阅卷。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全省统一笔试时间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O 申论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 (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面试
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演讲等方式。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试题为通用性试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制。市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面试工作由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的评判、考官组成等相关事宜执行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开始时间为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和考察
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市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体检考察人员确定后,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是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要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录用为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分别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省戒毒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由市司法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的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戒毒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社发〔2012〕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招考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鲁人社发〔201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