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基本政策
一、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
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对暗藏的敌人“必须采取严肃态度,而在处理时,又要采取谨慎态度”。
这个方针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必须既讲严肃又讲谨慎。
所谓“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厉的打击,不能手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所谓“谨慎”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
严肃必须与谨慎相结合。两者关系就是: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不能离开严肃讲谨慎,也不能离开谨慎讲严肃。两者必须同时兼顾。
这一方针还具体地体现在一些重要的政策原则上:“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稳、准、狠,准是关键”。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这一政策的基本精神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一)要在惩办的前提下讲宽大。
(二)要争取多数从宽。
(三)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四)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这项政策的政治威力。
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
所谓依法从重,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
所谓依法从快,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审结案件。
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废止肉刑,是我党在建立公安保卫工作以来,一直强调的政策。它的基本要求是:
(一)要忠实于事实真相,整个诉讼活动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二)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废止肉刑及变相肉刑,禁止侮辱人犯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把犯人当人看,给予人道的待遇。
(四)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这项政策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以人民高度负责,对公民的民主权利高度重视的精神。
五、给出路的政策
给出路的政策,它要求对刑事犯罪分子,凡罪不当立即处死者,均给以活路,给以改恶从善的机会,给以重新做人的生活出路。这项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对应判处死刑,但其罪行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非立即执行死刑不可的,实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政策
(二)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和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三)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分子给予妥善的安置,对其就业、入学、居住等问题,按照政策和法律及时解决。
六、处理“闹事”的原则
“闹事”属于治安事件。人依法解决的过程中,要发挥政策与策略的作用,要正确地进行群众工作。1990年3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对付“闹事”的政策原则:“处理闹事要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和‘疏导为主,快速处置’的方针。最重要的是把各种闹事的苗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贯彻这项原则,要注意做到:
——公安机关要要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与有关部门相配合,从解决引起事件的原因入手解决问题。
——做好情报、信息工作,为党委和政府正确决策当好参谋,控制事态扩大,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宣传政策和法制,做好群众工作,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
——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区分违法犯罪行为与合理要求。
——事态平息后,认真进行善后工作,克服党政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深入进行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妥善解决历史旧账,消弥后症,防止反复。
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的一项基本政策。
处罚是治安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还是为了教育本人,教育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
以有治安违法行为者,我们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