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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练习
2011年山东公务员面试每日一练(28)
http://www.sdgwy.org       2011-06-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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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某地建造五星级医院的事情发表看法?


  某地建造五星级医院,说明当地有这样的社会需求,可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现象。但是,在我国当前医疗经费投入普遍不足、医疗资源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建造五星级医院,必然会影响到广大普通患者的就医机会。毕竟,在现实状况下,属于富裕阶层的患者是少数,身处非富裕阶层的患者是多数,甚至部分人时刻都可能面临“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情况。我们的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如果不为这些患者的经济承受力着想,而片面追求服务富人,那无疑是不负责任的,是违背医院应该遵循的公益原则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现象是非常不正常的。
  我认为,各地应该首先把资金投入到基础医疗设施的建设上,优先解决广大不富裕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不应该仅仅从营利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毕竟医疗不是普通的服务,它关系到了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力——生存权。如果连普通民众基本的医疗需求都解决不了,就大肆建造五星级医院,势必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我认为,在这些问题上,政府可以发挥积极的调控监管作用,尽量使社会资源更平均、更广泛的服务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能使它们成为个别人享受的特权。


  2.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一次会议上说,青年人应该提高综合素质。谈谈你的看法。


  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综合性人才,所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提出青年人应该提高综合素质。
  首先,这表明我们政府非常重视对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对综合人才的培养。
  其次,说明我们的教育中对综合素质人才的培养还存在着缺陷,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人才培养机制,改变过去的只重视专业,不注重实践,知识面窄的现状。
  再次,我们的青年人也要从社会的需求出发,不断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最后,我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提升自己的能力,使自己成为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年轻人。


  3. 针对于现在人们用手机偷拍的现象谈谈看法。


  关于手机偷拍的现象,我们应该用辩证的观点来看。
  首先,手机照相作为手机一个功能,丰富了人民的生活,但是使用不当就会出现一些不利的社会效果。
  对于手机偷拍我们首先要明确手机偷拍的目的。对于一些手机偷拍是为了反映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比如我们的记者采访中经常会使用这种方式来获取真实的新闻资料,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也有一些手机偷拍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对这种行为如果只是个人的欣赏可能还不会造成什么社会危害,但是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手机偷拍,比如有些人专门用手机偷拍别人的隐私,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我们应该坚决予以抵制。
  为防止利用手机偷拍进行一些不法行为,我们个人要注意日常的防范,对于一些满足个人私欲的人应该加强社会公德教育,积极引导,对于那些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完善相关法律,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对一些偷拍网站的打击取缔力度,使得一些专门以此为业的人没有利益来源。我们要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手机使用环境,净化社会风气。


  4.今年成都的金华村发生恶性拆迁事件,居民唐福珍因阻止当地有关部门拆迁而自焚死亡。死者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更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但舆论却质疑,是暴力拆迁将户主逼上绝路。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我为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居然发生这样的的惨剧感到遗憾。我个人主要有以下一些认识和感想。
  第一,政府应妥善处理拆迁过程中的复杂问题,群众利益应刚性保护。
  拆迁问题相当复杂,牵涉各方利益,特别是影响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甚至是其一辈子的身家财产。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公权力介入拆迁这一以补偿为对价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根据。
  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第二,政府执法应公平公正,并严格依法行政,不应受权大于法的错误意识驱动。
  在拆迁中总会碰到一些“钉子户”,需要双方冷静坐下来好好谈,即使是谈不拢,也可诉诸法律,由法院做出判决。在事件中,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既是拆迁的另一方,又是拆迁的中间是非判断者,还是执法者。在拆迁中,机关部门既是矛盾双方之一,再由其当评判人,既不合适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当前,一些地方之所以动辄给被拆迁人贴上“暴力抗法”的标签,原因有三:一是规避自身责任,回避暴力执法的本质;二是法律意识薄弱,毫无法治观念;三是习惯性地居高临下,权力傲慢加上偏见,动辄就俯视民众,还自以为正义在握。
  第四,此次事件我们应吸取血的教训,引以为戒。
  首先,拆迁补偿标准不应由当地开发商或政府单方面决定,因为这违反民法中有关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同时,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往往刻意降低拆迁补偿标准,牺牲当地居民利益,严重违背“以民为本、和谐发展”的良好意图。因此,对于确实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迁,倘若户主不满意补偿标准,政府应采取公开、公正的程序选择评估机构,保障价格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在此基础上协商定价。同时,应建立拆迁谈判机制,让户主与开发商有平等交流的机会,平等协商补偿费和安置问题,应结合具体情况贯彻适当补偿原则。此外,地方政府应事先对拆迁范围作摸底调查,结合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料,确定监控资金数额,以保障被拆迁户能按时、按标准获得补偿安置。
  总之,暴力抗法已是错误的,暴力拆迁更不应该,双方往往相互激化,最终破坏社会的和谐。人们期待,能通过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拆迁程序,制定出当事双方共同认可的拆迁补偿办法,彻底告别“暴力拆迁”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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