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行测资料  >> 其它   
其它
政法干警考试法律考点大集合
http://www.sdgwy.org       2013-07-16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法理学

  一、法律效力层次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一般而言,法的制定主体的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次的高低。(2)适用范围。一般来讲,适用于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的特别法优于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和全国地域的一般法,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制定时间。一般而言,就同一调整领域:或同类调整关系来讲,后制定的法的效力优于前制定的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二、法的溯及力

  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代中国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某项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拟定有关条例,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

  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规章,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一国两制”的原则,除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外,其立法权按宪法的规定相对独立。

民法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宣告失踪与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后,推导出他已经死亡的事实。

  三、民事权利

  (一)物权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3.分类

  (1)所有权

  (2)他物权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为担保物权。担保法确认了三种类型的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是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1.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债的内容。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三)知识产权

  1.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受者。著作权人首先是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以及被视为作者的单位。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是人身权、财产权两位一体的权利。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权项: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以下权项:

  ①复制权;②表演权;③播放权;④展览权;⑤发行权;⑥摄制权;⑦改编权;⑧翻译权;⑨汇编权;⑩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等。

  著作权的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2.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①发明人或设计人;②发明人的单位;③合法受让人;④外国人。专利权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专利权的期限: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作为专利权人的公民死亡时其有效期内的专利财产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3.商标权

  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经过工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以及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起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才能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四)人身权

  根据人身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格权。其内容有:

  ①生命权。

  ②身体权。

  ③健康权。

  ④姓名权与名称权。

  ⑤名誉权。

  ⑥肖像权。

  ⑦隐私权。

  身份权的内容有:

  ①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末。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②配偶权。

  ③亲属权。

  ④荣誉权。

  (五)财产继承权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hi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女婿。以上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宪法

  一、宪法概念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我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国体、政体和其他制度

  1.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3.其他制度

  (1)选举制度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特殊情况:第一,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第二,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

  (2)基层民主制度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三、国家机构

  (一) 国家权力机关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国家主席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三) 国家行政机关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仅次于宪法。这反映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相对于刑法和民法而言,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

  (二)行政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也不包含其他部门法。

  二、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适用一次,在同样条件下,会反复适用,即规范性文件在其效力期间内,一直有约束力;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受不同程序规则的约束。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三、行政法规的制定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一些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矫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者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做了统一的规定,有以下几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执照,7.行政拘留,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行政复议

  (一)原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诉讼

  (一)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适用法律平等原则;④公开审理原则;⑤回避原则;⑥辩论原则;⑦二审终审制原则。

  (二)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测更多解题思路和解题技巧,可参看2014年公务员考试技巧手册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