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及其特点:
1、刑罚的属性:惩罚性、剥夺性痛苦;
2、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在我国,刑罚是掌握在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
3、刑罚的法律特征:刑法规定,审判机关适用,严格依法定的程序。
4、 刑罚的目的性:是预防犯罪。手段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刑罚权及其根据:
1、刑罚权: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
2、内容:制刑权(只能由僵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求刑权(由检察院和自诉人行使)、量刑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行刑权(特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力)。
3、根据:因为有犯罪并且为了没有犯罪。根据是实现社会正义观念、维护合法权益免受犯罪的侵犯。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严厉程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机关不同;适用根据不同;确立机关不同。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是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体适用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二、刑罚目的的内容:
1、目的是预防犯罪。
2、分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
3、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死刑使其不能犯;二是通过刑罚使其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不愿犯罪。
4、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对象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犯罪被害人。两种途径:一是警戒;二是号召同犯罪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