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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指导
2019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弑母少年”的未来如何安放?
http://www.sdgwy.org       2019-01-02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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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帮助考生提升申论答题水平,山东公务员考试网(www.sdgwy.org)特别推荐申论热点解读之“‘弑母少年’的未来如何安放?”,希望考生阅读本文,对申论热点的把握有一定的帮助。

 

  【背景链接】


  近日,湖南一名12岁的男孩因为讨厌母亲的严厉管教持刀弑母,后来又因为其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被公安机关释放。随后,亲友欲将其重新送至校园学习,然而却遭到了其他家长的强烈反对。最后,男孩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由监护人及相关多部门进行定点监护管理。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暴力事件再次回归到我们的视野中来,这名男孩的未来何去何从呢?


  【综合分析】


  针对当下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案件,专业机构和人士试图从家庭、学校、社会、心理等多个方面分析犯罪行为的具体成因。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在2016至2017年两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且有逐年上升趋势。


  而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毒等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还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等于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专家指出,现阶段我国对低年龄的犯罪缺乏中间性措施,国家应该把法律的障碍或者漏洞予以弥补。比如在很多的国家针对低年龄的未成年人在刑罚之外,专门设计以教代刑的措施,往往是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设计的一种措施。像这样的措施用于矫正未成年人,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法律要完善,要防止“儿童弑母”类似事件发生,家长更要做好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能让打骂横行,要多从身心角度关心孩子。尤其是正处青春叛逆期的留守家庭儿童,更应该多一些关心和爱护。社会各界要形成共力的格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做好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各项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


  【相关问题】


  一是政府职能发挥不到位。1、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基层教育矫正都缺乏完善的司法体系。2、教育改造手段落后。3、受害方和施害方保护和救助机制缺失。


  二是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存在空白流于形式。1、我国司法体系中“收容教养”存在条件过于模糊、执行场所不够统一等问题。2、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设不到位。


  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缺失。1、家庭教育缺失,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并没有及时引导孩子,而且大部分父母只重视孩子物质生活,不了解不关心孩子的精神生活。2、学校法治教育不够,校园教育重文化教育轻思想品德,心理疏导不到位。3.社会法制教育与宣传流于形式。


  【相关对策】


  一是职能部门完善相关政策做好及时干预。1、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教育矫正体系。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他们加以保护、教育和规制。2、建立对涉罪未成年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四维预防教育的模式,如加强工读学校资金及人员投入,推广“以教代刑”理念,对涉事未成年人家属进行亲职教育,探索家长、学校、社会协力的阻断、矫治措施,实现少年司法的配套完善。3、完善针对受害方和施害者双方的保护和救助机制。


  二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收容教养工作。1、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应当加强工读学校的建设,而且送入工读学校,只需要法律部门的认定即可。2、完善收容教养相关的专门学校,将类似问题孩子集中接受义务教育和相关监护。3、完善社会定点监护制度,对于一些有问题,但又不能送专门学校的孩子,可以采取多层次的帮扶。


  三是打造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合力教育格局。1、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塑造至关重要,父母能陪伴孩子成长就尽量陪伴孩子,要是无法陪伴,也要随时关注孩子的身体状况,关心他们的心理状况,不仅要给他们物质上的支持,精神上的关怀更不能缺位。2、爷爷奶奶的教育也很重要,不应对孙子过分溺爱,也不应过分冷淡,要随时了解孩子的成长状况,及时反馈给学校老师或者孩子的父母。3、教育部门加大校园法制教育力度,引导未成年人塑造健全人格。4、引入专业的风险、心理评估机制,心理专家对犯罪儿童加强心理疏导。5、加重监护人监护责任,尽快督促家长制定管教计划,教育部门与公安机关联手共同落实对该孩子的管教和帮管措施。


  【权威论述】


  吴某康弑母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目前没有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对于吴某康这一行为也应从多方面去看待,首先是案子本身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也应该反思在日常教育以及沟通交流中是否存在问题。在学校的教育中,学校是否有法制教育课程,是否做好相关德育工作,让学生学会尊重生命也是保护未成年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部分。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于旭坤


  反对以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解决问题,不是把这个孩子简单的关起来,把他管住,而是要真正用专业的方法针对他的问题进行教育矫治,包括行为方面的管束,更包括心理方面的干预,应当注意不能中断他的学习,不能中断他对相关谋生技能的这种学习。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


  【高频金句】


  1、了解弑母少年的背景并不是要为他开脱,更不是媒体煽情的“套路”,而是正视鲜血淋漓的实证和教训。


  2、在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前,实施有效的管制与矫正,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让社会安心接纳,是执法和司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3、弑母案虽是一个极端案例,却暴露出了“未成年犯缺乏应有的矫正措施”的普遍问题。


  4、一个手刃生母的杀人恶魔,仅仅因为他未满14 周岁,就不必付出任何代价,全社会还要关心他的教育问题,这究竟在传递什么信息?


  5、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问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无论对几千万孩子的自身发展,还是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都至关重要。


  【案例拓展】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少年犯条例》规定,10岁至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由少年法庭进行审判。该条例同时指明,“如有监禁以外的适当刑罚,便不可对14至16岁的少年人判处监禁”。不过,一般而言,香港少年法庭可判处14岁以上少年罪犯入教导所、感化院、拘留院、劳教中心或“更生中心”。此外,该条例还规定,10至15岁未成年人遭控告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可能会被强制出庭,并可能会被命令缴交保证金或罚款。如不缴付,法庭可以扣押令方式追讨,甚至判家长或监护人入狱。


  美国


  美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体系则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训练营等措施。保护观察不会剥夺人身自由,只要涉嫌违法的未成年人没有进一步违法行为,符合相关条款即可适用。该措施要求未成年人按时上学、遵纪守法并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规定其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并附加特定时段宵禁。“家庭监禁”则是指除去上学、工作和事先取得许可的其他事项,其余时间均被限制在家里。相比而言,训练营的管理形式更为严厉,被送进训练营的未成年人要接受为期90到120天的训练,并接受军事化管理,结束后还要接受社区的密切监督。


  【时评文章】


  弑母少年重返校园为何让人不安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吴某康,持刀疯狂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引起社会震惊和广泛争议。由于是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2岁的吴某康目前已经被释放。有关他重返学校读书的问题,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人们生怕“他到学校里又犯事”。当地警方有关负责人无奈地表示,“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仅仅因为母亲管教过于严厉,就持刀将母亲残忍杀害,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恐怕连小说家都不敢这么写,足见吴某康的罪行已恶劣到令人发指的程度。然而,更让一些当地人和学生家长不可思议的是,这名弑母少年几乎没受到任何惩罚和约束,眼看就要重返校园。可以说,此事引起当地不少人和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确在情理之中。有关部门应该反思并所有作为,让这种作恶少年受到应有惩戒和教育,而非一放了之,放任其威胁公众安全,加剧公众恐慌。


  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有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给予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早在1956年,我国就出台了有关“少年犯收容教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这些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却难以落到实处。当前,很多地方已经没有了工读学校等收容教养场所,关于什么样的作恶未成年人应该被收容教养,该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收容教养期限多长,收容教养机构有权施加何种教育惩戒措施等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更难以有严格的执行。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存在空白、流于形式。一方面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几乎没有收容教养,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相当于作恶者几乎受不到实质性的惩戒教育。有的时候,未成年人的身份甚至成了一些人大肆为非作歹、蓄意行凶作恶的“护身符”。


  在这种背景下,对一个弑母少年重返校园,人们自然有充分的理由表示担心和提出质疑,因为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其是否已经改过自新的人相处交往。人们有这种担心和质疑,并非出于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使然。


  当然,其他家长表示不安和质疑,并不意味着要对未成年人吴某康一棒子打死,任其游荡社会,不再接受任何教育,而是想表明人们的一种态度——对此类犯下严重罪行但又不能施加刑事惩戒的未成年人,理当依法对其实施收容教养,以强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适当惩戒,以促使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帮助他重新养成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什么是错误的,哪些底线不能突破,避免在错误的泥淖中越陷越深。只有这样,才是对受害人负责,对施暴者负责,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


  必须强调,在校园霸凌事件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断发生,刑罚难以有效规制的背景下,不能再让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流于形式了。相关部门理当重视起来并有所作为,尽快让作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落到实处,让那些学校老师难以管教、其他家长不敢让孩子与其同校学习的严重问题少年,受到应有的惩戒、矫正和教育。这样才能有效纾解公众的不安和焦虑情绪,也才是对未成年人权益全面有力的保护。(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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