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中经常会涉及到关于公文写作类题目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下面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具体讲解:
(一)请示的特点
1.单一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这条规定强调了请示主题集中单一和主送机关单一的显著特点。把握这一特点,对于正确运用请示文种尤为重要。
2.期复性。请示是下级机关为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一事项或解决某个问题而制发的,请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反馈,即期待上级明确表态,予以答复。批复就是专为反馈请示事项而设的文种。
3.紧迫性。一般来说,请示的事项是亟待明确或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效性很强,上级机关受文后应及时研究,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尽快作出批复,不宜久拖不复。否则,便会影响下级机关正常开展工作。
(二)请示的写作要领
请示正文包括三部分。
请示缘由:交代背景,提出请示的理论依据或事实依据,阐明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一部分要写得简明概括,依据可靠,理由充分。如果有些问题难以扼要说明,可将有关详细材料作为附件随文上报,使正文篇幅简短,主旨突出。
写好请示最重要的是使请示缘由引起上级重视,并且为上级所首肯。也就是说,请示写作成败的关键在于缘由的表述。写请示缘由有“四忌”:一忌只从本单位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二忌空泛地、过多地讲大道理;三忌夸大事实,编造理由;四忌缘由与请求倒置。
请示事项:就某一事项或问题提出看法、建议或处理方案。这一部分要写得明确具体,所提解决办法要符合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如有两种以上处理方案,也可同时提出,但必须说明本机关的倾向性意见与理由,以供上级权衡审批。写请示事项有“三忌”:一忌只摆问题,不提方案(请求答疑的例外);二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三忌语气生硬,催迫要挟。
尾语:任何请示都必须在末尾明确提出请求,通常使用“特此请示,请批复”、“妥否,请批示”、“可否,请予审核批准”等惯用语。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应先了解请示的特点,重点掌握请示的写作要领,再自己动笔勤加练习,这样就一定能写出完全符合标准规范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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