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4年12月16日,由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等单位主办的对话诺贝尔奖得主、“穷人的银行家”尤努斯的社会企业沙龙在北京大学展开。尤努斯认为如果你只是持续地向别人提供慈善捐款,而不帮他们解决技能的问题,他们只会过度地依赖你,所以他大力发展“社会企业”。传统的慈善方式不具备造血功能,不能解决弱势群体的根本问题。社会企业与传统的慈善组织相比较,其创新性、可持续性更强。
在中国,有关社会企业的概念和模式也渐渐火了起来,而且大多与公益、慈善相挂钩,尽管概念和模式仍存一些争论。
[深度解析]
失业、贫困、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困扰着现代社会发展,单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即便拓展企业社会责任,营利性的目标追求也制约着企业对解决社会问题的贡献;非营利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仍有力不从心之处。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70到80年代,发达国家出现了社会企业。社会企业是以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组织。社会企业既超越了传统商业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又克服了传统非营利组织造血功能不足的弱点。经过几十年发展,发达国家的社会企业在扶贫、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为我们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寻求破解社会问题之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体系中没有社会企业这一类型,但在营利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大量的中间状态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等。由于这些组织承担相应的社会事务,又不以或不主要以利润为追求目标,所以,可称之为“准社会企业”。准社会企业对我国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其发展面临明显的困难。
首先,准社会企业自身缺乏造血功能。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因此,准社会企业的资金基本依赖社会捐款、政府支持等,一旦失去这些外部投入就难以为继。
其次,相应的组织分类不明确,业务活动受到限制。新兴社会组织不得不适用传统的组织分类并受其约束,制约了准社会企业有效应对社会问题。
[参考对策]
发展社会企业,可以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前提下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实际促进社会企业发展。
一方面,明确社会企业的法律地位并提供组织保障。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使社会企业作为独立的实体得到法律的认可。发达国家大都设立专门的企业类型、制定专门的法律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社会企业兼具社会性和营利性,因而须有适当的组织机构保障并监督其健康发展。英国于2001年通过贸易工业部组建了社会企业局,保障和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我国社会组织按照现有的营利和非营利的标准划分并进行管理的方法,难以适应社会企业发展,有必要整合现有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承担社会企业管理职能。
另一方面,为社会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发达国家一般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为社会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和经营环境。为了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我国应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扩大社会企业融资渠道,并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同时,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企业发展,推动社会企业在参与公共服务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