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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朱镕基批示看舆论监督权之保障
http://www.sdgwy.org       2011-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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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镕基在任内针对舆论监督所作出的批示震撼人心,说明领导人对于舆论监督是重视的,对于通过舆论监督消除社会反动现象是持积极态度的。搞舆论监督难免得罪人,难免让一些掌握权力者心中不快,但如若没有舆论监督,任由一些人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则置国家、民众之未来于何地?


  最新出版的《朱镕基讲话实录》第四卷首次披露了朱镕基同志在人民日报《信息专报》第66期刊载的《关于广西南丹矿井重大死亡事故的再次紧急报告》上的批示。2001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81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具有黑社会背景的矿主与当地腐败官员勾结,隐瞒事故真相长达半月。在此情况下,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看到该期《信息专报》后,立即作了批示,其中有“黑恶势力勾结官员,草菅人命”的语言,可见朱镕基对事故瞒报是十分痛恨的。


  朱镕基对舆论监督一向大力支持。1998年10月7日,他专程到中央电视台看望《焦点访谈》节目组的工作人员,并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2001年12月6日,朱镕基在新华通讯社总社各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对不良现象要进行揭露,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也才能使人民群众看到信心。这些鼓励一再让具备新闻理想的新闻从业人员倍受鼓舞。南丹矿难报道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先由新闻记者揭露出来的重大安全事故,但如若没有老总理的强势力挺,此报道恐怕难逃先揭露又迅速消弭的结局。


  当时,社会上对知情权的认知还远谈不上深刻,许多信息都受制于传播手段的有限性而无法得到广泛的传递,舆论监督的开展很多时候不得不依靠记者的专业程度和领导的批示力度。这二者缺一不可,光有记者的专业程度,报道无法刊登,或者无法传递给领导,监督文章恐怕只能藏在抽屉里化身为“抽屉报道”,成为“本报内部消息”。这与如今微博等自媒体大行天下的裂变式传播形态完全不同,在网络尚不普及的传统报道时期,舆论监督的突破往往需要强势领导的强势保护。即便是在当下个人化媒体纷纷扰扰的年代,进行某一重大新闻事件的深入报道,也仍然需要领导的肯定和保护。否则,很多报道无法去深入追问、剖析事件的根源,也就难以动员社会各界提出治本之策。


  舆论监督是事实存在,那么有没有舆论监督权?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且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是舆论监督的政治保障,而朱镕基等同志对于舆论监督的大力支持则属于舆论监督的领导保障,至于法院在出现涉舆论监督案件时,合理保护舆论监督,则属于审判保障。但审判保障尚不等于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因为审判不公导致舆论监督受到钳制的事也不是没发生过。归根结底,舆论监督权的实现,还是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制度性保障。朱镕基在任内针对舆论监督所作出的批示震撼人心,说明领导人对于舆论监督是重视的,对于通过舆论监督消除社会反动现象是持积极态度的。搞舆论监督难免得罪人,难免让一些掌握权力者心中不快,但如若没有舆论监督,任由一些人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则置国家、民众之未来于何地?


  干什么都需要有责任心。朱镕基在任上时对于舆论监督的重视和力挺如黄钟大吕,声犹在耳。后辈更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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