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不仅要保进度,保数量,更要保质量。进尔,笔者还认为,“终身质保”不该仅限于保障房。
先来两个“实事实说”。其一,笔者单位的一位同事,原住的小区被折迁而“一还一”,可搬进新居之后,他们楼上楼下,左左右右,家家都是“楼顶风裂,地板见缝”,可怜人家是商品房而非保障房,最终只是建设单位弄点水泥“糊糊”而已。其二,笔者所在的城市,有一条官圩路,“大挖大修,大修大挖”,几年间,折腾了好几个回合,就是没有人对那“纳税人的血汗钱打水漂”负责。多年来,包括学校、医院诸多公共设施在内,从来没有像“通州区马驹桥的东亚瑞晶苑”保障房那样——一块近一平方米的铜牌,上面刻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家参建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终身质保”是一种“对症下药”。当下的中国,建筑领域是官商腐败的“重灾区”,而很多工程中的偷工减料所留下的质量隐患,“发病”不一定在“竣工”前,很有可能数年之后病情才会“发作”,有的工程还要等到大地震才会知道“谁在裸泳”。问题是,一旦“病情爆发”已事过境迁,谁也记不清当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是哪些单位,更不清楚“法定代表人”是谁;而有了“终身质保”的那个小小的铜牌子(能有“异地档案”更好),到时候,问责起来便于“刨根”,即便你逃到国外去了,也应将其引渡回来加以治罪。
一项建筑工程,立个“终身质保”铜牌子(能有“异地档案”更好)花不了几个小钱,但有了这个“铜牌子”与没这个“铜牌子”大不一样。“有”之,不说“不敢”偷工减料,起码是有些“怕”;“没有”之,只要“糊”过了眼前,今后出了质量问题,谁也记不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姓名,难免让人陡生“侥幸心理”,因为,大量的事实曾经告诉人们“没有根据,谈何问责”?
鉴于此,笔者建议,起码是国家住建部要立“规矩”,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修改相关建筑法规更好:大凡超过一定建设规模的土木工程,统统都要像保障房这样“终身质保”;而有了这一“法律法规”,才便于“有法必依”, 才便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