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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评论:《精神卫生法》重在保障三个权利
http://www.sdgwy.org       2011-06-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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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精神压力日益加大,或轻或重的精神疾患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已经成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同时,“被精神病”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一些权势者实施打击报复、践踏公民权利的新手段。在某种意义上,《精神卫生法》已经到了不得不出台的地步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全文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对精神疾患从预防、诊断到治疗、出院等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起草,迄今已“难产”26年之久。相比上世纪80年代,如今情况至少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精神压力日益加大,或轻或重的精神疾患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已经成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二是“被精神病”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一些权势者实施打击报复、践踏公民权利的新手段。最近,浙江松阳县村民李体法因多次发短信批评县委书记而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该精神病院副院长称:“我们医院很人道,三天就把你放出来了。你给县委书记发短信,至少要关三个月的。”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精神卫生法》已经到了不得不出台的地步。笔者认为,《精神卫生法》首先是一部权利保障法,其重点在于保障三个方面的权利。


  其一,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包括他们获得救治服务的权利,以及基本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由于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他们事实上也是弱势群体,不管是在社会上还是在精神病院内,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的事情时有发生。鉴于此,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障作出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再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也是人,也是公民,能否善待这个弱势群体,体现着社会文明的高度。


  其二,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侵犯的权利。精神障碍患者侵犯正常人,给正常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情同样屡见不鲜,所造成的社会恐慌则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救治服务,与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侵犯,这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前段时间有报道称,我国70%的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得不到治疗,这一数据是否准确似可存疑,但对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此,首先需要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草案就此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其三,保障正常人免于“被精神病”的权利。鉴于“被精神病”已成社会反响强烈的一大丑恶现象,为防止这种丑恶现象发生,草案以较大篇幅、从多个角度对此作出防范。对于检查诊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只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才可送其进行精神诊断;对于住院治疗,草案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制度,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对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不需要非自愿住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对于责任追究,草案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等行为,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深知“徒法不足以自行”,精神卫生领域积弊丛生,远非一部法律即可根治。比如“被精神病”,既是由于无法可依,更是由于有法不依———没有《精神卫生法》,那些将正常人鉴定成“精神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难道就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吗?其背后的真问题显然在于权大于法,权力一手遮天。这个问题不解决,纵有《精神卫生法》也难为公民权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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