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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评论:“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是特权逻辑
http://www.sdgwy.org       2010-12-23      来源:山东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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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拘役。这样一个赢得公众喝彩的刑法修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有的委员却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对醉驾入罪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因为如果醉驾即入罪,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12月22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醉驾不同于普通的酒后驾驶,本身就是酒后驾驶中的“情节严重者”,再在醉驾中给予一定过渡规定完全没有必要。现在,有委员之所以对醉驾一律入罪提出质疑,居然是以“对公务员不公”为由,这着实令人震惊。因为站在公众角度,对于醉驾一律入罪的担忧恰恰是“刑不上官员”的不公因为,酒驾是否达到入罪的醉驾程度,权力寻租空间必然大大的有。


    有的委员对于醉驾一律入罪的担忧,为何与公众的忧虑正好完全相反,除了“屁股决定脑袋”之外恐怕无法得到解释。在履行神圣的法律审议职责时,其立场的公正性无疑值得怀疑。因为,醉驾一律处以拘役和罚金的规定,并未预设犯罪主体而是无差别面向所有人,公务员和其他公民在这一条款面前,至少在刑法层面上是完全平等的(执行层面的公平忧虑除外)。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纯着眼于公务员群体的利益考量,而不惜否定醉驾一律入罪条款本身,显然是不合适的。


    所谓公务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本身并不是刑法所给予的特殊罚则,而只是其他内部条例的约束,就像一般公司职员在犯罪后也会被用人单位解聘一样。因为某家公司的解聘规定而质疑醉驾入罪的公正性,这难道不是很荒唐吗?更何况,醉驾如果未造成恶劣后果,也只是被刑拘而已,真有多少公务员曾因短暂的刑拘而被开除公职的呢?不是还有那么多被判刑的官员依旧留任原职、依旧照拿工资的吗?


    不想提“公务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那样的空话,因为那样的“过高要求”未免太凌空蹈虚,现实情况下,公务员不要突破基本底线,大概就已经让公众十分满足了。事实上,所谓“醉驾一律入罪对公务员不公”,根本不涉及“公务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而只涉及“法律是否应为公务员安排更多特权”本质意义上,公务员应酬多难免酒驾醉驾,或许才是有的委员反对醉驾一律入罪的真正原因所在。


    之所以提出醉驾一律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说到底不过仍旧是固有的特权思维在作怪。倘若能够刨除根深蒂固的特权思维,醉驾一律入罪对公务员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不是有很多公务员常抱怨应酬多喝酒多压力大嘛,这下醉驾一律入罪之后,拒绝喝酒就光明正大了,不仅保护了自己的身体,更为纳税人节省了吃喝成本,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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