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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评论:避免披着“合法外衣”的强拆
http://www.sdgwy.org       2010-12-17      来源:山东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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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除了在补偿方案和公共利益界定方面作出较大修改外,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在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民主程序和司法程序在拆迁中的作用,赋予了法院更多的职责。


  毫无疑问,相比于此前的条例,这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进步性,一方面,这增加了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为被拆迁人设置了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司法保护程序。这既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又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但是一个依然值得担忧的问题是,“由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等同于所有强拆均需由人民法院裁决,也不能彻底杜绝行政性强拆。相反,在既定的利益格局下,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收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行政强拆的动力依然强劲。而众所周知,行政力量在各个地方都处在绝对的强势位置,政府的行政力量可能会通过干预法院的独立性而得到运用。因此,普遍民众的一个担忧是,如果行政力量和司法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合谋,则原有的“行政性强拆”就不过是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而已。


  就此而言,对于行政性强拆的限制不仅仅取决于拆迁条例本身是否规定取消行政性拆迁,更依赖于人民法院是否有能力和动力来实现对行政性强拆的约制。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问题,由于当事者一方是处于绝对强势的政府,另一方则是处于弱势的被拆迁者,因此法院的决策很可能会受到干涉。就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动力来看,在现有的制度格局下,除了人民法院本身应当具有的公正执法职责之外,人们很难找到人民法院对强拆进行约制的其他激励,这其实也会影响到强行拆迁的公正性。


  对于新的拆迁条例,尽管我们抱有很大的期望,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如果没有了司法独立性和司法积极性,那么新拆迁条例就很有可能沦为行政强拆的合法外衣,各种变相的强拆行为也可能会继续得到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拆迁条例的许多“要件”其实在拆迁条例之外,因此,国家还应该为新拆迁条例的稳步实施创造有效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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