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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评论:维护加班权益不能止步于提醒劳动者
http://www.sdgwy.org       2010-09-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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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的加班工资支付方法。按照今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计算,劳动者如果在中秋3天间均加班,总加班费最低应为308.97元。据介绍,计算加班工资时,首先应按照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将假期予以分类,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执行不同的加班工资标准。


  近些年来,每逢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放假时,社会保障部门都会通过媒体,向劳动者宣传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用详尽的计算公式,来演示加班费实领金额,似乎已成为一种固定的惯例。


  与之呼应的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也亲自出面,用严厉的法条来保障企业员工追索加班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4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尽管发放加班补贴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很重要,但是,加班补贴只是加班权益的一部分,劳动者所拥有的其他加班权益,更值得人们去关注,更需要职能部门来维护。


  就目前而言,梳理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劳动者享有三大加班权益:一是,加班时间有条件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二是,劳动者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此外,劳动者还拥有索要加班费,以及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权益。


  尽管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劳动者拥有三大加班权益,但是,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这些原本劳动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有时变成了一纸空文。联想到前一段时间,富士康接二连三地发生企业员工N连跳事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让员工无休止地加班,造成了劳动者加班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有鉴于此,维护劳动者的加班权益,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不能止步于通过媒体“提醒”,理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代表弱势的企业职工群体,主动出击,加强督查,向无视和恣意侵犯劳动者加班权益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依法追回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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