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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问责制度的权责一致原则
http://www.sdgwy.org 2012-11-22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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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这是问责制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
大约从10年前开始,领导干部问责制成为我国干部管理中常用制度之一。近10年来,我国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发生了各种事例,影响较大的,当属SARS时期对诸如张文康、孟学农等高级官员的责任追究,其他则包括三鹿事件中的河北省级领导层责任追究、山西溃坝事件的责任追究等。
2012年10月19日电,记着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获悉,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广西将实行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5种方式问责。
那么,党政领导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环保过错责任呢?据介绍,《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应急处置工作中,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即被问责。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另外,企事业单位在从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将对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问责。包括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后,隐瞒不报、拖延迟报、谎报的;故意破坏本单位污染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等行为,都将被问责。此外,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因管理不力,导致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的,也将对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问责。
谈谈你对此的认识。
解读
我们认为,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含义具体如下:
领导干部问责制就是对在某些不良事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适度的责任追究,这一制度的核心其实有两个:一是加强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心,督促其不得怠于职守;二是体现领导带头和领导负责的精神,使权力和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
我们认为,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推行取得卓越成效,但也有其弊端。
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以来,极大地加强了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也让因不良事件受害的公众多少有了些心理安慰,还对其他干部形成了有效的警示。但细究起来我们也会发现,多年来推行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其实更多的是行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而不是全面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其中,党委领导干部在问责制中常被免于问责,是广被诟病的制度弊端。
这样的情况通常是,在一起不良事件发生后,不管事件有多严重,被追究责任,更多的是行政主管。“山西溃坝事件”是最典型的例子。对此,人们颇有微词,有人甚至质疑:在地方领导制度体系中,党委的权力最大,但问责的时候责任最小,如此以往,如何服众呢。
我们认为,从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来看,权力和责任必须一致。
按照我国公共管理体制,各级党委的权力确实最大,但这种权力更多地表现为人事任免、大政方针的决策、宏观战略的管理等,而很多具体的事情,包括经济建设管理、党委决策的执行,则由行政机关执行。通常而言,各地所发生的不良事件,总和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关联,而不是宏观决策出了问题。因此,问责制中多追究行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权力和责任必须一致,这是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掌权者谨慎用权、合理用权。作为一方的大员,党委的决策虽然是集体决策和宏观决策,但鉴于其权力的终极性和最高性,对由此权所派生的问题,当然需要追究。
以安全生产事故为例,虽然这个领域的问题都属于个案,出事的原因,往往由于生产管理者和安监部门疏于管理怠于职守。但如果一个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不时发生事故,这就需要考虑到该地的党委领导的力度和效率问题。或许,正是一级党委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疏于对干部的管理和要求,才导致了各类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党委的领导,虽然往往不涉及个案的具体管理,但其对人的管理、对党和国家律令的实施监督、对宏观决策落实层面的督察,都是导致各类重大不良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对党委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度,符合权责一致原则,更有利于强化党委的决策科学性、管理民主性和监管经常性。
我们认为,就管理科学而言,权责一致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权力源于责任,责任在先,就意味着管理权限的必要性,并因此导致权力的设置,有权必须有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是无限度的、不合理的权力;第二,权力和责任必须在量与度两个方面保持统一与协调。权力大于责任或者小于责任,都不利于管理职能的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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