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近日公示35名拟任职干部,其中8人在18岁前参加工作引发议论。最受争议的王瑞为1982年出生,1996年即参加工作。官方称,引争议的干部年龄情况比较复杂,有特殊历史或学制造成的原因。(4月10日《南方日报》)
在没有更多公开详细信息的情况下。干部任前公示信息显示一些干部在18岁之前,甚至14岁便参加工作,这确实很容易让人觉得可疑,容易引发公众有关“人事腐败”以及相关“背景内幕”的种种猜测和联想。
不过,对于上述这起质疑事件,是否存在作假或其他问题,还有赖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清楚。笔者同样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引发该疑问背后的“公示制度”本身。
为什么干部任前公示中的年龄信息,会引来如此大量的舆论质疑?追根溯源,显然还是因为,上述所公示的干部信息太过简略。如在干部的参加工作的信息中,只有一个极尽简略的“参加工作时间”,既没有同时具体标注其参加工作时的社会身份(像学生、军人),也没有进一步详细公示其此前的各种基本求学、生活经历。在这种过于简略的公示信息下,公众依据其出生信息,推算出干部参加工作年龄的不正常,势必在所难免。
进一步观察,我们会发现,不仅此次山西长治公示的35名干部任前信息,全国许多地方类似的干部任前公示信息,总体上看,事实上都显得十分简略、惜墨如金。每一名干部的公示信息,一般都只有寥寥几行几十个字,所涉及的也仅仅只是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区区几项信息。而其他许多公众十分关心、同时也能更充分体现“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本意和初衷的大量重要干部信息,实际上都在有意无意之间被省略掉了。比如,全面完整的详细求学、工作履历信息;家庭婚姻、财产信息;此前工作业绩信息;所以能够提拔拟任新职的过程和依据信息,等等。
显然,这种过于简略、能省则省、语焉不详的干部公示信息,不仅极易引发公众疑问,而且从根本上看,也有违“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制度本意和初衷,既难以充分满足公众之于干部的知情权,也无法充分实现对干部选任的有效监督、预防“带病提拔”等各种人事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因此,以上述“干部公示年龄遭质疑”事件为鉴,为了维护用人环境的公平公正公开,也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笔者以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着手完善现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一方面,不断扩大充实干部任前公示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将各种公众关心的信息尽可能地纳入公示范围;另一方面,不断推动公示信息的规范化、法治化,如哪些干部信息是必须公示、应公开到什么程度,均应在制度上予以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