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点背景
2011年11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和“清积案、反规避、护民生”专项执行活动的有关情况,公布了6起拒执犯罪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金山区法院当天下午14点45分宣判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6月集中开展以“清积案、反规避、护民生”为主题的专项执行活动。2011年11月1日到15日,全市法院开展了专项执行活动中的第一次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共执结796件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建筑工程款、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以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等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执行到位标的1864万余元。对42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26名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对45名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拒执罪的追究,维护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促进审判结果的执行,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获得了媒体的高度肯定。
二、相关评论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叶青: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然不足,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法律权威尚未完全确立。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傅长禄:尽管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仍然很大,但是全党、全社会对执行工作关心、支持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我们上海法院要紧紧抓住十六大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契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同时也要借助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把上海法院的执行工作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韩旭民:通常的赖账行为主要涉及这两个方面,要么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要么是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用于抵偿债务的财产,以达到赖账的目的。
三、面试模拟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和“清积案、反规避、护民生”专项执行活动的有关情况,公布了6起拒执犯罪案例。请你对沪高院通报6起拒执犯罪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四、参考解析
沪高院通报6起拒执犯罪案例,是我国各地司法机构严惩拒执犯罪、加大执行力度的体现,有助于各地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多年来,“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正是对执行工作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所作的强制性规范。“拒执罪”是克服执行难这一痼疾的利剑,但因立法规定较为模糊、事实认定难、重视程度不够等多种原因,现实司法实践中真正以拒执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较少。由于对触犯拒执罪的行为打击不力,不少被执行人得以长期赖帐、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海各级法院依法惩治规避执行的行为,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申报财产、媒体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有助于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有助于促进执行的顺利推进。
要促进各地法院实现从“执行难”到“拒执难”的转变,我们要总结上海法院惩治拒执案件的经验,动真格加大被执行人的拒执成本,有效遏制拒执行为的孳生。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更好地适用拒执罪、缓解“执行难”问题还有不同的认识和困惑,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拒执罪的适用:
第一,完善立法规定。应当完善现行的拒执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有执行能力但拒绝执行”的认定等作出必要的、明确的规定,对追究该罪刑事责任的条件限制适当放宽,以利于司法机关根据司法个案的不同情形恰当地适用,同时加大量刑幅度,可以将现行的罚金附加刑由单处修改为单处、并处同时并备的双罚。此外,还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拒执罪的诉讼程序,可以将拒执罪改为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自诉诉讼程序,以调动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和调查的积极性,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健全联动机制。应加强法院、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和联动,使其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分工切实履行司法职责,可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实施对拒执罪开展调查、取证的统查、协助机制,强化协作意识,形成执行合力,提高执行威慑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可以联合出台统一的操作规范,使各部门在处理拒执犯罪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减少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院执行工作,尤其是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将一些拒执罪典型案例加以宣传,在社会上形成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秩序。
总之,上海高院严惩拒执犯罪、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拒执罪”发挥出应有的惩罚拒执行为的威力,各级人民法院也应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树立起人民司法的权威,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的公正和效率。当然,增强拒执罪的适用范围和可操作性不等于重刑主义,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要高度关注正确、有效地适用拒执罪,使拒执罪的适用真正发挥维护司法权威、教育群众的作用。如何使拒执罪的司法适用更具合理性和针对性,仍需要立法上的改进以及司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