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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淄博市公务员考察、体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http://www.sdgwy.org       2012-05-30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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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淄博市公务员考察、体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及市地税局: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2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6号)和《2012年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规定,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和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工作已进入考察、体检阶段。现将考察、体检工作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检、考察人员范围


  按规定列入第一批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为除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招考的人民警察以外的人员,共375人(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体检、考察人员名单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淄博市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列入第二批体检、考察范围的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招考的人民警察人员名单,待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二、考察


  (一)组织领导及分工


  2012年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社局和市直各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员的考察,由市公安局、市法院和市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察内容及程序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要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同时,对被考察人员要求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现象的证明。


  考察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实施考察前,由用人部门(区县)组成考察组,每个考察组不少于2人。考察组成员要明确录用考察的指导思想,熟悉考察内容及有关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2)考察组到报考者所在单位或毕业院校,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听取单位对被考察者情况介绍等形式,按照考察内容的要求逐项进行考察。考察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复审。


  (3)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包括报考者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表现、存在的缺点、不足及考察组的考察意见等,尤其要对被考察对象是否同意录用提出明确意见。


  (4)考察时间确定为:2012年5月30日至6月15日。考察结束后,各区县及市直用人部门要及时形成考察材料,并按每人一式二份于6月25日前报市招考办。


  体检


  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录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体检安排在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我市的公务员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淄博市2012年招考公务员第一批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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