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为确保今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公平、公正、安全、顺利进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请你们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生须知
1.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进入考场,须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稿纸。严禁手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场统一配发草稿纸,考后统一收回。
4.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5.作答前应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客观题科目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科目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8.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9.所有考生的考试成绩数据将进行雷同检测和异常情况甄别,对被判定为雷同的试卷将取消成绩,并按规定进行违纪处理。考生的违纪情况将纳入考试诚信信息库,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1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下午熟悉考点、考场。
12.考试期间,考生自带车辆不得停放在距考点院校大门口50米以内,更不得进入考点院内。
13.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差错的,后果自负。
14.考试成绩查询网站:滨州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www.bzrsks.gov.cn)。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为进一步强化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工作的监督机制,我们的各类考务人员一律按工作分工佩带有编号的证件。同时,设立举报信箱:rsksjb@126.com和举报电话:3363777,受理社会各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我们期望广大考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的公正和公平,圆满完成考试任务。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