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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之知识产权法
http://www.sdgwy.org       2018-12-03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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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考生备考常识,要将法律常识当做重点复习对象。本文,山东公务员考试网(www.sdgwy.org)小编就整理了知识产权法,备战2019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的你可以收藏学习。


  知识产权法


  1.定义: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包括: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3.特点:


  (1)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2)地域性: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3)时间性: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4.类型:


  (1)专利权,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发明创造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成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3)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特点:①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指著作权中既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②权力的自动产生是指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产生,既不需要发表,也无需任何部门审批(而专利权和商标权都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经主管部门授权才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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