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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9年山东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之刑法常见罪名
http://www.sdgwy.org       2018-10-04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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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行测中的常识判断是考查考生平时知识积累的重要部分,这部分知识范围广泛包罗万象,要求上知天文下晓地理,考生不仅平时要多观察多积累,更要注意总结才能便于记忆。本文山东公务员考试网(www.sdgwy.org)总结了刑法常见罪名,希望能对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8.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9.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0.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5.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1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过失犯罪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犯罪

  18.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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