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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七章
http://www.sdgwy.org       2011-09-08      来源:山东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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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一)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

  三、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一)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情况。轻伤、重伤的区分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统一标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

  1、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致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即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关于“致人重伤”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文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如因抢劫致人重伤的定为抢劫罪,强*致人重伤的定为强*罪等等。

  2、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2)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也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一)概念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重伤的鉴定标准与故意伤害罪相同;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重伤,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在其他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中造成他人重伤的,以该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定过失重伤罪。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定为过失爆炸罪;危险物品肇事致人重伤的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等。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罪(第236条第1款)

  (一)概念

  强*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应是指违背正常妇女的意志,如果妇女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要有与该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应当定为强*罪。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罪的共犯,如教唆强*、帮助强*等;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具有*淫目的的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强*罪与通*行为的界限。通*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既不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通*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是犯罪。如果女方明确表示要断绝通*关系,而男方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罪。

  2、对先强*后通*行为的处理。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应当认定为强*罪。

  3、男女双方有从属关系、教养关系是否构成强*罪的认定。男女双方具有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并不是认定强*罪的依据。如果男方利用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胁迫女方使其不得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罪;如果男女双方虽然有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但是基于互相利用而发生性关系的,不应当认定为强*罪。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款)

  (一)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未遂的界限。在强*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妇女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猥亵、侮辱行为属于强*行为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应当认定为强*罪的未遂。

  三、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一)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只要有猥亵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一)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绑架罪(第239条)

  (一)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绑架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虽然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是单一客体;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后者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或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或者是为了索要债务而拘禁他人。

  2、区分绑架罪的罪数形态。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而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应当以绑架罪和强*罪实行数罪并罚。不满16岁的犯罪人,绑架中杀害被害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淫,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一)概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并有强*、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一)概念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妨害公务活动,又包括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一)概念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七、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

  (一)概念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职工的休息权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一)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一)概念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一、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一)概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一)概念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国家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三、雇用童工罪

  雇用童工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概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诽谤罪(第246条)

  (一)概念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区分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行为手段不同。

  2、区分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所捏造事实的性质不同和犯罪目的不同。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一)概念

  侵犯通讯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一)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一)概念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一)概念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又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一)概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重婚罪(第258条)

  (一)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

  (一)概念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虐待罪(第260条)

  (一)概念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冻饿等方法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虐待罪中,行为人的虐待行为应当具有经常性,如果只是偶尔有打骂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虐待罪。

  2、区分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在虐待案件中,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的,属于徐行犯的范畴,仍然应当认定为虐待罪并从重处罚。

  五、遗弃罪(第261条)

  (一)概念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有抚养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一)概念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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