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B涂黑。每题1分,共10分)
1.保证合同应当由保证人与债务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违约方可以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进行选择。
3.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4.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
5.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是,二者均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9.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个体工商户对外所欠的债务,由其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1分,共10分)
1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A.都是有偿的
B.都是无偿的
C、一般是有偿的
D.一般是无偿的
12.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A.事件、行为
B行为、事件
C.事件、事件
D.行为、行为
13.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
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自由主义
D.行政许可主义
1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婚姻关系解除
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
D.财产发生继承
15.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
B.遗嘱行为
C.撤销行为
D.买卖行为
16.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被代理人
B.自己
C.被代理人或者自己
D.行为人
17.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存在的期间。
A.民事诉讼权利
B. 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请求权
D.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8.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19.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A.撤销
B、撤回
C.收回
D.撤销或者撤回
20.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中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及解析
1.【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合同主体。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达成的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保证合同是作为第三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方式。因此,保证合同当事人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故此,本判断错误。
【考生注意】考生的眼光不要单纯的落在“书面形式”字眼上,审慎地看清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本题陷阱设置在“保证人和债务人”方面。债务人之“务”,债权人之“权”,一字之差,谬矣。
2.【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和定金选择适用时的选择权归属。一份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担保该合同履行的定金条款,为了减少违约方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合同法规定两者只能选择适用。关键的问题是谁有选择权呢?《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以认定选择权在守约方。而本题的错误在于选择权属于违约方,故表述不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设置的陷阱在选择权的归属,通过前后语句的正确表述麻痹考生,可见,考试除了考基础知识外,还考察个人的做事态度。
3.【答案】B
评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质押合同的成立。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的就出质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质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质权人处分质物或者权利并从其变价中优先受偿的协议。质押合同的成立因质权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质权标的是动产的,根据《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权于质物交付时起成立。质权标的是权利的,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不同的权利设质,质押合同成立条件也不同。对于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此可以看出,股票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不仅双方当事人签字,还必须进行登记。本题判断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所有的质押合同都不是从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质押是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必须交付质物,可以质押的权利中,有的需要交付权利凭证,有的则必须登记。注意以债券作质押的,交付权利凭证即可,以股票设定质押,则必须登记。
4.【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被认为是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表见代理首先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其次,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再次,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就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尽管如此,表见代理也不是有权代理,其本质还是无权代理。法律之所以赋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效力,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本题判断正确。
【考生注意】表见代理概念是理论上对《合同法》第49条的概括,尽管也有人从其法律后果和具体行为分析认为本质是有权代理,但不是主流。表见代理制度是考点中的重中之重,需要全面掌握。
5.【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由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一般来说,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所以《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题只表明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没有“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犯了不周延错误,故判断不正确。
【考生注意】“权利人应当知道被侵害”,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的,就推定为知道,而不管权利人是否实际知道。本题所指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如果是最长诉讼时效,其起算点是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6.【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人时,是以身份关系为标准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在继承关系上也是互相享有继承权。当然的成为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还有三种情况,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1)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主要抚养关系可以互相继承;(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3)发生代位继承时的代位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该题判断正确。
【考生注意】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如果子女在世,儿媳赡养公婆、女婿赡养岳父母,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是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分得遗产。
7.【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关系是相互毗连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即相邻权。该权利的发生不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是基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也可以说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相邻关系是基于合同约定而发生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与地役权不同,本质区别是前者是法定,后者是约定。
8.【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和质权的性质。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将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两者的共性是同为担保物权,但其本质区别是权利的发生不同。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而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可见,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而质权是意定物权。因此,该题的表述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留置权虽然是法定担保物权,但法律规定并非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排斥留置权的适用。一般说来,只要留置权人允许债务人取走标的物,就意味着放弃了自己的留置权。
9.【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范围的确定是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判断。《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该题判断正确。
【考生注意】正确理解“不能完全辨认”和“完全不能辨认”,该题是前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改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当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还要注意不同的行为能力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范围。
10.【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个体工商户对外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是对外以户的名义进行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对外财产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对于财产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者收益主要归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无论是家庭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承担责任,都不以个体户对其经营所投资金为限,所以,不能认定为有限责任。相反,就可以说,个体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其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正确。
【考生注意】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时的责任分配。该题可以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相联系。
11.【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故C项符合题意,A、B、D错误。
【考生注意】该题难度系数为零,将来以这种方式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12.【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之间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主体意志无关的事实,如死亡、出生、物的消灭、不可抗力等。行为则是受主体意志所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如发出要约、订立合同、立遗嘱、拾得遗失物、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都是行为。该题前两句只是对事实法律关系的描述。关键是所问的问题,即“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引起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事实不是乙死亡这一事件,而是甲的侵权行为引起,死亡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因此,正确答案的前项肯定是行为。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出现,死亡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位于侵权赔偿关系后,故答案的后项是事件。符合该解释的只有B。其他三项不符合题意要求。
【考生注意】若正确回答类似问题,必须注意所问各项问题的前后次序。
13.【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的原则是设立法人时应当遵循的准则。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各国规定的设立原则也不同。综合起来主要有自由(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因此,可以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准则主义。自由主义早已为各国所摈弃,特许主义是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的特别许可。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行政许可主义是指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法人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等。故此,只有选项A正确。
【考生注意】也有的教科书把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分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这仅仅是一种观点,考生视题意而定。
14.【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民法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是为了稳定那些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所有的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不同于宣告死亡的根本点就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人,仅就其财产发生代管后果。因为,失踪人并没有死亡,还继续保持着民事主体资格,其婚姻关系不能解除,财产也不发生继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难度系数为零。注意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15.【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一对范畴。其区分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前者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分析,A项授权行为是指委托授权,无需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故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B项遗嘱行为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也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C项撤销行为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人所为的单方行为。D项买卖行为是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协议,即是协议,必然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故只有买卖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D项正确。
【考生注意】所有的合同行为、协议行为、章程行为都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的,协议行为有的是双方有的是多方,如合伙协议是多方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章程行为是多方的。
16.【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理的概念。代理就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这是代理不同于行纪、不同于代表和居间的独有特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以构成隐名代理。但在显名代理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将构成滥用代理权。故B项排除。C、D两项为干扰项,那么正确选择是A。
【考生注意】本题干表述的是民法通则的条文。这是单项选择,指的是一般情况。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于合同法第402、403条中。
17.【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除斥期间。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就本题而言,A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B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C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为干扰项。
【考生注意】除斥期间虽然也是时间在民法上的效力,但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它作为时效的类型。法律没有除斥期间的术语,对其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法律。
18.【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所以,ABD不能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有C项符合要求。
【考生注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在其变动时,其登记机构不同。
19.【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的撤回。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故B项正确。由于A项撤销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而言,C项收回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D项认为撤销撤回皆可不符合该题所给条件,故从答案中排除。
【考生注意】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20.【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本题正符合该条的规定。故D项正确。
【考生注意】提存,不能以顾名思义理解提存概念,更不能望文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