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国公开考选公务员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拟面向全国公开考选2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选职位及数量
职位一:检察业务职位1名,从事检察业务相关工作。
职位二:职务犯罪侦查业务职位1名,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报考人员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品行端正;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9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4、现任检察机关检察官、审判机关法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且具有2年以上检察或审判工作经历;
5、“职位一”性别不限,“职位二”限男性;
6、现任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7、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8、现任职单位及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报考;
9、符合任职回避的条件;
10、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处于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其他不宜报名的。
三、考选程序和办法
考选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等步骤实施。
(一)报名
采取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8日。
网上报名邮箱:shibeiwaixuan@163.com
具体办法和要求: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下载并完整、如实填写《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公开考选公务员报名表》(附件,须加载本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2寸电子照片),连同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公务员登记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官或检察官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和现职级任职证明、从业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扫描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报名邮箱,邮件主题注明“报名登记表(岗位:XXX,姓名:XXX)”。
2、单位初审:报名期间,用人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网上反馈初审结果。
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取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原则上取消录取计划,并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二)现场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整个考选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须向用人单位提交网上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现任职单位及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及用人单位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资格审查时间内,未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上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经用人单位同意,现任职单位及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也可在考察前提供。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根据考试情况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审查地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一楼接待室(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
(三)考试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1、笔试
试题内容突出职位特点,主要考察报名者的职业素养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不指定教材和复习资料。
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结束后,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职位录取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达不到计划录取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无人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职位,取消录取计划。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情况确定。
2、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累加,以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
(四)考察
根据最终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职位录取计划1:1.5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不足1:1.5的全部进入考察。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用人单位负责组成考察工作组,到考察人选工作单位和当地组织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录用资格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五)体检
根据考察情况,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对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其他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六)录取审批
对经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取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对反映有影响录取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
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命相应层级的非领导职务,约定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不合格及不适应工作的,取消录取。
四、其他事宜
1、考选公告在检察日报、市北区政务网及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微博公布;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等相关考选信息在市北区政务网(http://shibei.qingdao.gov.cn)予以公布。报考人员在报考期间,应及时了解市北区政务网发布的报考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录用的,责任自负。
2、此次考选,对录用的已婚人员,不负责办理其配偶、子女随调。
3、本简章解释权归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其他未尽事宜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0532-83011983;
监督举报电话:0532-83011952;
工作日9:00—11:30,13:30—17:00接听电话。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