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磨山镇关于公开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要求,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确定在磨山镇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415名(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402名,城镇公益性岗位13名)
一、 招聘对象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具有磨山镇户籍或常住人口(居住1年以上)中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具有磨山镇户籍或磨山镇常住人口(居住6个月以上)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
(三)能够服从组织安排,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能够适应从事的工作;
三、招聘程序
(一)申请报名。报名日期为3月21日﹣3月23日,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各村村委办公室提出安置申请,填写《兰陵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
(二)资格初审。各社区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各村反馈初审通过人员名单。
(三)民主评议。各村采取“四议两公开”的形式,对资格初审通过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拟安置人员及岗位分工。
(四)结果公示。对符合岗位要求人员,在所在村及社区公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上报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村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社区书记分别签字后,加盖公章,上报镇人社所复审。公示期满后,镇将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情况报县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备案。
(六)岗位培训。由镇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以项目制培训方式,对安置人员进行岗位集中培训。
(七)组织上岗。各社区负责及时组织辖区内各岗位人员到岗工作,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岗位管理
(一)用工登记。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内容,劳务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乡村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日常管理。各社区、村居负责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制定落实退出和补充机制,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
(三)监督管理。镇负责对各社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生造假申领、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公告由兰陵县磨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13655396045
兰陵县磨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