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平邑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聘用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县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发挥就业兜底作用,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临沂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临办字〔2020〕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平邑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聘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性质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专项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平邑县自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退役士兵,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报名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后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的,不予支持。
(二)招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或重大违纪行为;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3、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5、当前无营业状态工商注册登记。
二、招聘程序和方法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填写《岗位报名表》(可报名时现场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薄个人单页和索引页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立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立功奖章;
(6)加盖单位档案管理印章的安置介绍信复印件;
(7)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份;
(8)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查体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个人近期2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3张。
(二)资格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报名的退役士兵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政府安排工作进行资格审查,法院部门负责人员失信情况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司法部门负责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行为,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失业情况和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工商营业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创办社会组织情况、低保家庭情况。审查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单将在平邑县政府网站和平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资格审核工作将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选岗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选岗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上岗资格。
(三)确定选岗顺序
1、实行量化打分:对资格审核合格的退役士兵主要服役贡献进行量化打分,得分情况同审核合格名单同时公示。计分标准为:(1)服役年限计分 :每服役1年计3分,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2)立功计分 :①平时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②战时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3)残疾等级计分:①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计30分;②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计20分。
2、确定选岗顺序:依据得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选岗。同等分数的按照军龄(计算到月)长短、入伍时间先后、年龄大小排序选岗,依据以上选岗顺序仍然无法排序的,现场抽签决定选岗先后顺序。
(四)组织公开选岗
选岗时必须由退役士兵本人亲自到场签字选岗,无故不能按时参加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他人员依次递补选岗。
(五)实行岗前公示
对已选岗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按期聘用上岗
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员。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聘用人员必须到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介绍信,并于2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报到后1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平邑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聘期一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领取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平邑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用人单位不再接收。聘期到期后聘用人员与2017年我县首批聘用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同等政策。
三、时间安排
(一)申请时间:
个人申请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29日,过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申请地点:
平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一楼服务大厅)。
(三)公开选岗时间地点:
具体时间、地点由平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负责通知。
特别提示:请报名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近期不要外出,保持通讯畅通。由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选岗的,责任自负。
四、日常管理及薪酬待遇
按照平邑县民政局、平邑县财政局、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印发<平邑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民发〔2018〕32号)要求执行。省、市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的,将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考核考评,经考核考评,综合表现差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须终止或解除用工合同,报相关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6、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在选岗前隐瞒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五、其他未尽事宜具体由平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说明。
咨询电话:0539-4132022、4210089
平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