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济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有关规定和《2016年度济宁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面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就面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选资格审查安排
资格审查时间为三天( 2016年6月1日至6月3日),具体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的,分别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国家税务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报考其他济宁市市直部门单位的,由招录机关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报考县市区直、乡镇机关的,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面试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具体地点以及有关问题请咨询相关负责部门(单位),咨询电话为《2016年济宁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中的《招考职位表》公布的号码;报考济宁市国税系统的向济宁市国家税务局(0537-2978807)咨询。
请各相关部门(单位)尽快将资格审查具体地点通知面试人选,按时对其报考资格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
二、面试审查材料
面试人选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一)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学历学位证书已经发放的要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及1寸免冠照片(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3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笔试准考证号)。
3、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日制应届大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要提供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学校出具的山东生源地证明材料原件。
6、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的,提交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以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二)非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1、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2016年3月24日之前取得)原件及复印件;报考职位有学位要求的还要出具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须在2016年3月24日之前取得)。
报考限制专业或有学位要求的,必须与简章规定的专业或学位要求一致。
2、《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及1寸免冠照片(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3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笔试准考证号)。
3、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大学专科学历人员报考的,要提供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证明材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
(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
1、毕业证书(须在2016年3月24日之前取得)原件及复印件。
2、《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及1寸免冠照片(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3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笔试准考证号)。
3、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山东省常住户口证明材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定向培养)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提交用工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1、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面试人选,除向招录机关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大学专科毕业生提供)、《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3张、毕业参加服务项目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要出具县以上组织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原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要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团省委出具的考核认定证明材料,应明确说明其在“选聘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时的工作表现、思想政治表现,以及报到时间、服务期限(时间具体到月份),其中,因借调(帮助工作)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个月及以上的时间应单独标明,不计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年限。
2、报考检察院系统“检察业务职位”的面试人选,应同时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颁发证书的,须提供市级司法局的相关证明。
3、报考法院系统“审判执行职位”的面试人选,应同时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颁发证书的,应提供市级司法局的相关证明。
4、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提供资格审查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除提供资格审查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必须在2016年3月24日前取得,在面试资格审查时一并递交审核。
5、报考“面向当地户籍(生源)人员”职位的面试人选,具有用人单位所在县户籍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生源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县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生源地证明材料原件。
6、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等,面试人选应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书应在2016年3月24日前取得。
7、招录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缴费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在资格审查时缴纳考务费70元。
四、面试通知单发放
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面试通知单。发放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面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面试的职位名称(招录单位+招考职位)及面试时间(详见《各职位日程安排表》),考生领取时间等内容,同时粘贴证件照照片,在骑缝、照片、招录机关公章三处加盖公章。发放时,应认真核对面试通知单中的面试时间、候考室序号、身份证号等信息,告知考生面试人员守则(见面试通知单背面)等面试注意事项,由考生签字确认。
五、注意事项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以及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办理领取《面试通知单》有关手续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对当场取消面试资格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因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对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后,该职位面试人员仍达到录用计划3倍的,不予递补。取消资格和人员递补情况,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布。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