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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务员考试
济宁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http://www.sdgwy.org       2014-07-02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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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高新区财政分局,太白湖新区党政办公室、太白湖新区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促进“三支一扶”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济宁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30日

  济宁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等八部委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 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7〕5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支一扶”大学生,系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的方式,招募到我市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岗位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落实年度招募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募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培训等工作;

  (三)指导完善本地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培训信息管理员,汇总上报“三支一扶”岗位需求、离岗、期满就业等信息;

  (四)协调落实本地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关政策待遇,统筹做好服务期满就业的指导、推荐等工作;

  (五)完成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申报本县(市、区)岗位需求,协调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基层服务岗位;

  (二)负责协调服务单位(含县级主管部门,下同)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时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核定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办理社会保险;

  (四)负责协调“三支一扶”大学生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五)具体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体检和岗前培训。

  (六)负责安排、督促、检查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八)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各项待遇和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十)负责本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总结、宣传;

  (十一)完成上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县(市、区) “三支一扶”办公室报送“三支一扶”大学生变动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人事档案材料;

  (三)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有关待遇;

  (五)完成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统一由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向服务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服务期间,大学生如出现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三支一扶”大学生出现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按季度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等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等相关待遇;

  (三)不享受相关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通报毕业高校和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六)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七份,省、市、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毕业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大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组织招募、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指导、慰问、调研等。

  第二十四条 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笔试考试费用和体检、培训费用,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机关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负责按月发放。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提高其保障水平。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各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数额,参照本地乡镇机关新聘用工作人员确定。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到财政非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到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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