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辞聘办理程序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解聘辞聘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解聘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解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填写《东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备案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所报书面意见及《东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备案表》进行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三)组织人社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解聘条件的,办理审核备案。对不符合解聘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资料退回主管部门。
(四)经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给解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五)按照有关规定转递被解聘人员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被解聘人员档案转递人社部门保管,办理人事档案代理。
(六)用人单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减人出编手续,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销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七)解聘人员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及补偿标准按《国院办公厅转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执行。补偿金额须经人社部门审核。
(八)被解聘人员对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决定不服的,可以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辞聘办理程序
(一)拟辞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并填写《东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备案表》。
(二)用人单位在接到辞聘申请和《东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备案表》,经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文件的形式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的,向辞聘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将材料退回本人。
(三)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所报送文件及《东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备案表》进行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四)组织人社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辞聘条件的,办理审核备案。对不符合辞聘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资料退回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辞聘人员说明情况。
(五)经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给辞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六)按照有关规定转递辞聘人员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辞聘人员档案转递人社部门保管,办理人事档案代理。
(七)用人单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减人出编手续,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八)辞聘人员对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决定不服的,可以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所需材料
(一)《东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辞聘)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办理解聘(辞聘)备案手续的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文件内容含解聘辞聘理由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
(四)本人签名的辞聘申请书(一式三份)。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1日